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413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 黃信忠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復為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所明定,再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黃信忠未清償醫療費,且已於民國
105年10月9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其中繼承人 黃志豪 、 黃凱佑 、 黃哲偉 、 黃信勇 、 黃信興 業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提向本院家事法庭備查函為據,則黃志豪等自無庸就上開欠款負清償責任,另本件繼承人 趙艷紅 於民國97年2月10日即已出境,迄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06年11月2日移署中中一服字第106130613980號函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