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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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361號
原   告  張秋義
被   告  張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8,64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2日送達原
告,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定於105年12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第26法庭行言詞
辯論,因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既經駁回,該日
庭期取消,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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