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36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邦宏 即 劉重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丁財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9,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830元,而上訴人僅繳納1,220元,尚餘610元未繳,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