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33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330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3307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1,805元及自民國98年5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1,80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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