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0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啟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0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林啟章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7日所為定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所犯各該罪俱屬刑法上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均於二審判決後即已確定,對於本院所為第二審裁定,自屬不得抗告。抗告人遽對本院所為前揭裁定提起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命補正者,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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