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265號
原   告  鄭立信
被   告  吳樹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案賠償給付訴訟,查原
告主張侵權行為地在桃園縣中壢區,而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
萬華區,有被告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依法
本院無管轄權。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上開侵權行為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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