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瑋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貳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
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