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05號上訴人 黃根旺
黃銘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書璞 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肆拾玖萬叁仟陸佰貳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