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89號聲請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非訟代理人 徐博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周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建號1791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謝周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