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90號原告圓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宏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 律師被告德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雪莉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楓茹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