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27號原告 林瓏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佇盛全球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佇盛全球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幣562,04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元。
(二)提出佇盛全球實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載欄勿省略)。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