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43號上訴人達理斯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懿 被上訴人 李昇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94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徐玉玲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