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安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維 被上訴人即原告景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郡郁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敏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79,40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9,5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