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58號原告 林秀蘭
周姿慧 周采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律師被告 盧周月媛
周伶俐 (LinLiChou) 周賢冠 (HsienKuanChou) 周賢弘 (HsienHungChou)上三人共同 蕭喜雀 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程盈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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