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