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