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七六七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丙○○住被告乙○○住
身被告 陳松正
陳敬達 )身被告 王鏡淳
王秀榮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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