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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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7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刑期非短,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罪,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0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患有睪丸炎,時而疼痛,若不儘早檢查,恐造成不孕之憾事;聲請人訂於99年10月10日欲辦理終身大事,若因羈押延誤,必定讓家人與聲請人造成遺憾,爰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查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且經本院於99年9月9日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足認被告犯嫌確屬重大。被告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為確保訴訟程序,包括裁判後執行程序的遂行,自有羈押的必要。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理由,因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誘因隨之增加。被告既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罪刑非輕,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聲請意旨稱身體有疾患云云,惟經本院函詢台北看守所覆稱:「查收容人甲○○99年3月10日入所後曾主訴腰痛、頸部酸痛及感冒症狀等症就診,並曾安排X光檢查,據99年5月21日腰椎X光檢查為『無X光異常』,另99年
10月8日經安排所內特約醫師診療,主訴無特殊疾患」等語,有台北看守所99年10月18日函,並檢附就診病歷單影本一份可稽,是被告之身體狀況,顯難認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事;至被告聲稱欲辦理結婚等語,核與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要件無關,是被告所述,不足為停止羈押之理由。
四、本件羈押的事由無從因被告具保而消滅,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