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小字第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城小字第21號
原   告  謝惠金
被   告  林標祥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城小字第21號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30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秀菊
  書記官 張梨香
  通 譯 方天祥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張梨香
法官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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