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830號
原 告 賀姿華
被 告 陳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4日下午4時40分在
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830號
原 告 賀姿華
被 告 陳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4日下午4時40分在
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