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774號上訴人 陳彥瑋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06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7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陳彥瑋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上訴意旨僅泛謂因貪圖小利而觸法,已盡力賠償被害人部分款項,又因家人受傷,其努力工作,負擔家計,請給予改過自新之機會,並願意充實己身,貢獻社會云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張智雄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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