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21號上訴人即 許燕輝 被告
許孟欽 被上訴人即 林水龍 原告
劉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2,800元【(27㎡+9㎡+25㎡+14㎡+169㎡+690㎡+224㎡)×1600元/㎡=0000000】,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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