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319號債權人 黃聖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栢盛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狀所載,並未附相關之証物以供本院審查,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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