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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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332號債權人昹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鯤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票款,並提出支票影本一紙以為證,惟上開支票上有債務人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及 梁志宏 之蓋章,並無發票日即109年9月29日時債務人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 梁展銘 (109年9月23日變更)之蓋章,即無從向債務人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主張應給付票款,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