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3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331號債權人 孫秀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再昆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曾與債務人簽立土地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惟債務人無故終止契約,依約應給付違約金,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而依債權人所述之原因事實及所系爭契約之內容,孫秀美僅為華瑞不動產之營業員,並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