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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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331號債權人 孫秀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再昆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曾與債務人簽立土地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惟債務人無故終止契約,依約應給付違約金,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而依債權人所述之原因事實及所系爭契約之內容,孫秀美僅為華瑞不動產之營業員,並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