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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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33號聲請人 曾正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進廠企業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查聲請人係基於其為相對人股東此財產權關係而為本件聲請,其對相對人之出資額為1,200,000元,應據此核定為本件標的價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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