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40號聲請人 王清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3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3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在卷為憑,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 陳啓禎 │京城銀行│民國109年2月│50,000元│0000000││││玉井分行│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