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30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廷隆
訴訟代理人 黃瑞芬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余德 和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1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院彰化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