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7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9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榮曜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榮曜犯妨害公務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公然侮辱罪嫌」更正為「妨害公務執行罪嫌」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施強暴,妨害警員一般勤務之正常運作,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非但危害公務員公務之執行,亦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無前科而素行良好、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中產、犯罪動機因赴電信公司繳費糾紛而起、情節非重、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劉恆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788號被告李榮曜男6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榮曜於民國110年3月8日下午4時55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遠傳電信泰山直營門市」內,因繳費問題與店內職員發生爭執,經店內職員報警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警員 蔡政育 獲報後到場處理而依法執行職務,詎李榮曜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徒手推擠警員蔡政育而施強暴。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李榮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警員蔡政育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
(三)秘錄器翻拍照片9張。
(四)遠傳電信泰山直營門市內監視器翻拍照片1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檢察官劉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