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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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73號原告 賴娟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聖祥 、益詮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汽車修繕費部分,非屬過失傷害案件犯罪事實所生損害,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件,惟本件既已移送至民事庭,得補繳裁判費予以補正。查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