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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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消債調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前置調解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哲灃 代理人(法 李玲瑩 律師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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