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正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零柒萬叁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壹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零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貳仟貳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