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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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371號聲請人 陳秀香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