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醫字第5號上訴人 黃冠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萬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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