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374號聲請人 高公銘 (即 劉德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孫子女同意本件聲請且經由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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