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璨柏國際銷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瓊芬 代理人 馬瑋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