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友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0,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5,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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