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0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補充關於附表部分,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未附附表,應補充附表,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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