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43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相關證明文件:││①聲請前(自98年3月至98年6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6月至98年6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水電、通訊、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明文件。│├───────────────────────────┤│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㈤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㈥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㈦債務人以視為協商不成立聲請者,應提出債務人向最大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附件須含債權人清冊),││及最大債權銀行收受申請書與附件之證明(如回執等)。│├───────────────────────────┤│㈧預納郵費新臺幣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