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25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消毒劑壹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其中關於消毒劑名稱「美沙克面」之記載,應均更正為「美沙克而」。另補充說明:扣案消毒劑1瓶,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淑蓉附錄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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