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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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余蘭 送達代收人 曾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81,3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9,9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