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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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啓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予以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附表:物品名稱數量吸食器1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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