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黃瓊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俊宗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確認原告所有屏東縣○○鄉○○村○○巷00號建物對被告坐落長治鄉德榮段550號土地之法定地上權存在。惟未載明地上權範圍面積,亦未表明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陳報請求確認有地上權者為系爭土地之全部面積或部分面積,並查報該等土地上之1年租金價額若干或該地1年所獲得視同租金利益之價額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再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本件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沈詩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