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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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381號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 代理人 蘇淑貞 債務人 楊莊清瑋
楊榮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1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7,32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