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通緝到案後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曾正耀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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