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債權人 林承宏 債務人 余珮峮 債務人 余靜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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