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吳雅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徐寶鳳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970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中分配被告之金額新臺幣(下同)929,976元,應減為879,521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455元(計算式:929,976-879,521=50,45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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