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69號原告 蕭丞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楊象 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象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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