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謝惠卿 被告 邱綋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五年度易字第五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雪玉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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