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77號原告 銓興 免洗餐具行法定代理人 劉明峰 被告御珍饌食品行法定代理人 李兆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御珍饌食品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御珍饌食品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78,453元,應繳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林育玄